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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15-12-15 12:15:25
--  企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纳入统筹
        说明:2011年7月1日至今年9月30日之间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各公司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企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纳入统筹
支付和补发工作预计10月下旬展开

        济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原由企业支付的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按规定纳入统筹。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其中,每人1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济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参保人员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按原渠道列支。在职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发放方面,由参保单位或在职死亡参保人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011年7月1日至今年9月30日之间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其中,在职死亡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灵活从业参保人员,符合“济劳社字[2003]2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发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据了解,对于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支付和补发工作,目前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正在抓紧开发信息系统程序,请符合条件的相关参保单位和在职死亡灵活从业参保人员的遗属准备好相关死亡证明,预计10月下旬可以开展此项工作。相关情况可拨打12345或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