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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20-7-29 11:10:25 -- 《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明确并同意全省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施省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省级统筹要求,需在全省统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的具体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上限进行了规定。2017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此前,省本级及各市均已制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兄弟省市也为我们提供了参考经验。省人社厅在经过省内、外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省财政厅进行了深入沟通,在待遇标准水平、未来增长预期、基金支撑能力方面形成了一致意见。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我省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的标准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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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20-7-29 11:11:26 -- 鲁人社发〔2020〕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施省级统筹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设区的市,下同)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王娟 电话(传真):0531—86013891 省财政厅联系人:宋玮 电话:0531—82669858
2020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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