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山水人力资源论坛 (http://shanshui.jnboy.top/renliluntan/index.asp) -- 社会保险 (http://shanshui.jnboy.top/renliluntan/list.asp?boardid=14) ---- 关于济南市社会保险历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调整的汇总统计 (http://shanshui.jnboy.top/renliluntan/dispbbs.asp?boardid=14&id=4388) |
--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22-8-3 14:13:45 -- 关于济南市社会保险历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调整的汇总统计 关于暂定2022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 各参保企业: 根据全省2022年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统一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定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2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56号)的规定:在全省统一公布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参保企业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0599元和4121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8726元和3746元)。 全省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需要调整并多退少补。如果申报的缴费基数在60%和300%之间的,不需要调整。 全省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已死亡、出国等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补退。 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确需转移、归集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补退。 二、注意问题 1.2022年1月份及时进行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按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2022年1月参保企业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进行企业缴费基数申报,申报的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如实填报,系统会自动做保底封顶处理。例如:A企业职工张某、李某2021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000元和24000元,企业为张某进行2022年缴费基数申报时缴费工资应填写2000元,不应填写缴费基数下限4121元;为李某进行2022年缴费基数申报时缴费工资应填写24000元,不应填写缴费基数上限20599元。社保系统会自动对参保企业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封顶保底处理。请参保企业如实申报职工2021年月平均工资,以免影响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2.每月及时进行应收核定:“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每年年初申报一次,基数申报后参保企业每月应进行“单位应收核定”操作,并及时将核定数据推送至税务部门完成缴费。 3.按政策完成调整缴费基数补退:待全省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企业2022年为职工申报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调整缴费基数后需要补缴的统一由原单位进行代扣代缴;需要退费的,统一由原参保单位进行抵扣或办理退费。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12月28日 |
--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22-9-7 8:42:02 -- 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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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22-9-7 16:38:06 -- 关于调整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89号)规定,我市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9899元,下限为3980元。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规定,自下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之日的次月起,统一按公告的平均工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 自2022年9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上限19899元,下限3980元。 附件: 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
--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23-7-18 15:17:19 -- 关于暂定2023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各参保企业: 根据全省2023年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统一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定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64号)的规定: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参保企业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888元和4378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6633元执行。 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已死亡、出国等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二、注意问题 1.2023年1月份及时进行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按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2023年1月参保企业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进行企业缴费基数申报,申报的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如实填报,系统会自动做保底封顶处理。例如:A企业职工李某、王某2022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000元和24000元,企业为李某进行2023年缴费基数申报时缴费工资应填写2000元,不应填写缴费基数下限4378元;为王某进行2023年缴费基数申报时缴费工资应填写24000元,不应填写缴费基数上限21888元。社保系统会自动对参保企业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封顶保底处理。请参保企业如实申报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以免影响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2.每月及时进行应收核定:“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每年年初申报一次,基数申报后参保企业每月应进行“单位应收核定”操作,并及时将核定数据推送至税务部门完成缴费。 3.按政策完成调整缴费基数补退:待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企业2023年为职工申报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调整缴费基数后需要补缴的统一由原单位进行代扣代缴;需要退费的,统一由原参保单位进行抵扣或办理退费。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
--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23-7-18 15:19:11 -- 关于2023年调整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9号)规定,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84831元,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规定,自下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之日的次月起,统一按公告的平均工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 自2023年8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
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7月12日 |
--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25-9-24 11:09:49 -- 关于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5〕9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518元,下限为4504元。 二、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当年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指数时,以7506元为基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文件下载:鲁人社字【2025】91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