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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18-6-15 15:42:27
--  关于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有关统筹外 待遇政策解读

一、关于改革后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

根据鲁人社发〔201546号和鲁人社办发〔201646号文件规定,对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范围包含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等按改革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

计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180个月)。其中,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指的是退休当月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还包含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以及20149月时的警衔津贴,但不包含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发的退休费。

1:某机关公务员,20169月到龄退休(退休当月为副处级领导职务、1610档),因独生子女政策退休时享受提高5%计发比例,按照连续工龄38年计算,提高前应享受计发比例为90%,加上独子费提高比例为95%,最高不能超过100%。最后他应享受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为(1455+3353)×5%×180=43272元。

二、关于改革后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计发基数

根据省人社厅电话通知,经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国家未出台正式文件规定前,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住房补贴计发基数暂按以下公式执行:

住房补贴计发基数=A×M+C)×<!--[if gte vml 1]> <![endif]--><!--[if !vml]--><!--[endif]-->1+Gn-1+退休后历年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其中,A本人退休时职务对应2014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包含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发的退休费

2201410月至201512月退休的人员,住房补贴基数为(A×M+C+2016年和2017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但不同年份应分段计算。某工作人员20154月退休,住房补贴从20155月开始发放,20155-12月的住房补贴基数为(A×M+C);20161-12月的住房补贴基数为(A×M+C+2016调整增加的养老金;20171-12月的住房补贴基数为(A×M+C+2016+2017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20162月退休,20163-12月住房补贴基数为(A×M+C)×(1+6%);20171-12月住房补贴基数为(A×M+C)×(1+6%+2017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2017年退休,住房补贴基数为(A×M+C)×(1+6%)×(1+4.5%)(2017年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参与当年调待政策)。

三、关于改革后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根据省厅答复意见,对于改革后退休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暂按与上述住房补贴计发基数一致,待省厅出台相关政策后再做相应调整。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没有将2016年、2017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到去世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请及时予以补发。

201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