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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18-6-15 15:46:29 -- 关于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 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 退休补贴的通知 关于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 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 退休补贴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南山管委会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要求,现将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人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和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所需资金由其原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发放标准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包括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以及2014年9月时的警衔津贴等与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挂钩的项目;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确定为180个月。 根据鲁人社办发〔2016〕4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于此前已按月提高原基本退休费的,在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时应予扣除,并相应调减与原基本退休费挂钩的住房补贴标准。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工作流程 1.市直各部门(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一次性退休补贴业务,经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自2017年12月起,每月报市人社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审核盖章。其中,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到龄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业务,请于11月16日至17日到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集中审核。 2.各县区:一次性退休补贴业务由用人单位报本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体程序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填报材料 1.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加发退休费条件审核表》(一式三份); 2.经人社局工资福利部门审核盖章的《养老保险市直管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复核表》(原件); 3.加发退休费比例依据文件及本人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4.其他可以证明本人加发退休费比例的原始材料。 <!--[if !supportLists]-->五、
<!--[endif]-->有关要求 为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关系着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他们退休生活的和谐稳定,各县区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部署,认真核查,确保将2014年10月以来退休人员的一次性退休补贴于11月22日前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加发退休费条件审核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