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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18-6-15 15:47:49 -- 关于退还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说明 关于退还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说明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的要求,经与市财政局协商,拟自2017年11月起实施开展返还原统筹期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工作。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近8万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 希望各参保单位经办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对个人部分返还工作的流程及注意的问题,介绍如下: 一、返还工作涉及的人员范围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从1994年12月开始统筹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启动。国务院2015年下发国发【2015】2号文件,自2014年10月起正式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返还个人缴费部分的为原统筹试点期间通过个人工资扣款方式缴纳了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的人员。目前主要有: (一)2005年6月(含)前参加工作的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退休的原工作人员; 2005年7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调整缴费比例,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调整为单位部分38%(含个人缴纳部分),同时财政不再从工资中代扣个人部分。 (二)2014年9月(含)前参加工作的非财政拨款的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已经退休的原工作人员; (三)其他已经退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1.通过调动、辞职或者辞退等手续,但尚未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的人员 其中不包括统计范围是部分参保人员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个人部分已转往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养老保险手册上有盖章手续)。 2.已经调往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但尚未退还个人养老保险的人员 其中不包括统计范围是统筹试点初期对调往省直等市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参保人员实行了返还个人缴费部分处理。(办理了返还手续的养老保险手册上有盖章手续) 3.已经被开除公职或自动离职的人员 4.已经死亡但尚未返还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的人员 对于原参保人员死亡的情况,我们对大部分实行了退还个人缴费的处理。但在统筹试点后期,在国家已经明确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因对原试点时期个人缴费是纳入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是返还尚未确定,我们实行了暂不处理的规定。(办理了返还个人部分手续的养老保险手册上有盖章手续) 四、其他从企业和行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这次返还的个人部分是指我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时期(即1994年12月---2014年9月)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个人缴费,那些调入之前在企业、行业等缴纳的个人部分不属于返还之列。 二、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的工作流程 由于统筹试点初期,信息化建设还没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得到应用,基本靠手工登记记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每年由参保单位登记在养老保险手册上,由我们负责审核盖章确认。2002年1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第一套管理系统,开始用电子手段记录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 期间,我们也曾专门举办过培训班,同各参保单位一起核查、确认1994年12月至2001年12月的个人缴费部分,因部分单位保存的纸质材料(包括养老保险手册)遗失、不全,无法按时完成,因此这项工作也一直未能顺利收尾。但多数单位基本完成了整理工作。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初步拟定这次个人缴费部分返还工作的经办流程。 (一)1994年12月—2001年12月个人缴费部分的报送 1、这项工作由各参保单位负责,根据前期整理的数据,按年度、人员报送明细。具体格式如下:
注意:正常申报的按年度的1-12月填写。 2、对于补缴的按照补缴当年合计填写。如:1998年5月增员,补缴了199601—199804的养老保险,那么填写的时候应当填写到汇总填写,缴费年为1998。
3、对于有在市和区县调动的,在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按照原来在哪里缴费
在哪里返还的原则进行分时间段统计。如某个参保人员1994年12月—1996年7月在市委工作、1996年8月—2001年12月调入人大工作,那么在统计时要按时间段和不同的缴费单位编号和单位名称进行统计。(如没有原单位编号的可以只填写规范的原单位名称)
(二)2002年后的个人缴费部分 2002年后的每个人的个人缴分,由我局负责提供。 (三)公示确认 各参保单位报送2002年前的个人缴费明细后,我局将所有的人员缴费明细汇总后(包括本金和计息),提供给参保单位,经参保单位公示确认无误后,反馈到我局。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只反馈总人数和总金额(纸质盖章);有异议时,由我局会同参保单位核查确认。 (四)返还个人缴费 由参保单位提供纸质盖章的开户行、银行账号、收款收据信息,我局根据应返还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汇入参保单位账户。 (五)反馈个人账户发放情况 我局将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汇入参保单位账户后,各参保单位应立即启动返还给个人的工作,并于一个月内提交5人以上应返还人员的个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确认领取书。单位人员少时,提交不少于30%人数的个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确认书。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合同制工人的原个人缴费部分的处理 根据省厅的文件,合同制工人的原个人缴费部分暂不返还,待省厅有新的政策时,再根据政策处理,请各参保单位做好解释工作。 2.如何确定原个人缴费部分 首先,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就是个人原养老保险手册,上面登记的时间和金额,包括补缴的部分,都很明确。 第二,各参保单位保存的原个人缴费卡片,上面登记的是每个人历年度的缴费历史,也很清晰。 第三,查询单位保存的原始申报纸质材料。从1994年12月的基础资料,根据历年的缴费基数的变动、补缴等。 第四,个人保存的缴费收款单据。 第五,我局安排专人负责协助各参保单位,根据原始存档纸质材料,核查确认个别人的缴费记录。需要核查的人员较多时,因这项查询工作很费时间,需预约时间,以错开征缴期为原则。 3.对暂时无法确认的人员,暂不作处理,待核查清楚后,再根据情况予以处理,请各参保单位做好解释工作。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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