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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山水 -- 发布时间:2018-11-20 13:39:45 -- 关于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有关统筹外待遇政策解读 关于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有关统筹外待遇政策解读 一、关于改革后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 根据鲁人社发〔2015〕46号和鲁人社办发〔2016〕46号文件规定,对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范围包含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等按改革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 计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180个月)。其中,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指的是退休当月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还包含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以及2014年9月时的警衔津贴,但不包含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发的退休费(请示省厅)。 例1:某机关公务员,2016年9月到龄退休(退休当月为副处级领导职务、16级10档),因独生子女政策退休时享受提高5%计发比例,按照连续工龄38年计算,提高前应享受计发比例为90%,加上独子费提高比例为95%,最高不能超过100%。最后他应享受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为(1455+3353)×5%×180=43272元。 二、关于改革后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计发基数 根据省人社厅电话通知,经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国家未出台正式文件规定前,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住房补贴计发基数暂按以下公式执行: 住房补贴计发基数=(A×M+C)×(1+Gn-1)+退休后历年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其中,A本人退休时职务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包含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发的退休费。 例2: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退休的人员,住房补贴基数为(A×M+C)+2016年和2017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但不同年份应分段计算。某工作人员2015年4月退休,住房补贴从2015年5月开始发放,2015年5月-12月的住房补贴基数为(A×M+C);2016年1月-12月的住房补贴基数为(A×M+C)+2016调整增加的养老金;2017年1月-12月的住房补贴基数为(A×M+C)+2016年+2017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2018年1月-12月住房补贴基数为(A×M+C)+2016年+2017年+2018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如2016年2月退休,2016年3月-12月住房补贴基数为(A×M+C)×(1+6%);2017年1月-12月住房补贴基数为(A×M+C)×(1+6%)+2017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如2017年2月退休,2017年3月-12月住房补贴基数为(A×M+C)×(1+6%)×(1+4.5%),2018年住房补贴基数为(A×M+C)×(1+6%)×(1+4.5%)+2018年调待。 如2018年退休,住房补贴基数为(A×M+C)×(1+6%)×(1+4.5%)×(1+3%)(2018年退休人员不含当年调待,工资增长率为3%)。 三、关于改革后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根据省厅答复意见,对于改革后退休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暂按与上述住房补贴计发基数一致,待省厅出台相关政策后再做相应调整。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没有将2016年、2017年、2018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到去世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请及时予以补发。 改革前和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均要把调整的养老金待遇作为计发基数,但是计算方法不同,改革前离退休的还是按照老办法计算,改革后退休的按照第二条中公式计算。 四、特殊情况说明 1.关于浮动工资。2018年1月22日请示省厅,民政上的优抚医院、传染病医院等单位实行浮动工资,按照相关工资政策是八年一固定,如果没有固定住,就要取消上浮的工资,在计算一次性补贴时要把没有固定住的上浮工资去掉。
2.关于病假工资。2018年1月29日请示省厅,退休时执行病假工资,在国家、省未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前,其一次性退休补贴也按照病假工资执行。 3.关于岗位问题。某些单位职工在职时取得更高一级职称,但是没有兑现待遇,经请示省厅。在计算一次性补贴时,要按照退休当月实际工资来计算,不能擅自提高计发基数。在计算住房补贴时可以按照工资福利处审批的待遇进行计算,要注意区分。 4.特殊教育津贴问题。2018年11月6日再次请示省厅,对于儿童福利院等特殊教育机构非教师岗位在职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的正式在编职工,特殊教育津贴不作为退休一次性补贴的计发基数。 咨询电话:市人社局职工养老保险处66605956 2018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