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不能不辞而别
济南人社:一走了之或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09月06日 来源: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9月5日讯 “员工不想干了,连个招呼也不打就走了,这样做合法吗?”日前,省城一家酒店的老板姜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咨询。对此,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员表示,劳动者辞职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据姜先生介绍,他经营着一家酒店,员工的流动性比较大,经常有员工特别是厨师,突然不来单位上班了,后经多方联系后才得知,原来员工“跳槽”了。员工不辞而别,给酒店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多困扰,姜老板为此非常苦恼。
济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辞职有三种形式:一是协商辞职,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是预告辞职,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即时辞职,即用人单位具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法定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辞职应该告知用人单位。只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另外,劳动者辞职后,还应依法办理必要的工作交接。”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