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刚入职没几天,甚至上班第一天,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就不幸发生了工伤。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和可能产生的巨额赔偿,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员工又能享受哪些待遇呢?针对这一普遍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工伤保险司曾给出过明确答复。本文将结合官方回复和相关法规,为您用通俗的语言进行解读。
一、核心原则:谁的责任谁承担
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最重要的原则: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个义务,那么员工发生工伤后,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在事故发生时,只要公司没给员工参保,所有的工伤赔偿款(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都需要公司自掏腰包,一分都不能少。
二、亡羊补牢:事后补缴有用吗?
很多用人单位会问:“我现在马上补缴工伤保险,还来得及吗?能减轻我的负担吗?”
答案是:有一定作用,但不能完全免责。人社部允许用人单位进行“补救”,即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补缴成功后,从补缴的那一刻起,新发生的工伤相关费用,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关键概念: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这是理解后续责任划分的核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的规定,“新发生的费用”主要是指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补缴参保后新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发生费用包括:
? 对于受伤员工:参保后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等。此外,如果未来在参保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由基金支付。
? 对于工亡员工: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重要区别:哪些费用即使补缴了也由公司承担?
这一点至关重要!事后补缴并不能“一笔勾销”用人单位的所有责任。有一些在工伤发生时就已经确定的一次性补偿,无论之后是否补缴,都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些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给付的一次性补偿。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员工因工死亡时,按规定标准给付的一次性补偿。
3. 丧葬补助金:处理工亡员工丧葬事宜的补助。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补助。
简单来说:
? 工伤保险基金管“后续”:承担补缴参保后持续发生的治疗、康复、供养等费用。
? 用人单位管“当初”:承担因未及时参保而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时即已产生的一次性补偿费用。
由单位承担的“非新发生的费用”和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一览表
给企业和员工的建议
? 对企业而言:为新员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是规避巨大用工风险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切莫心存侥幸,企图通过拖延参保来节省成本,一旦发生工伤,将面临远高于保费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
? 对员工而言: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工伤时单位未参保,应明确要求单位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在单位补缴后,也要清楚后续哪些费用可以找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总之,工伤保险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依法参保是企业的责任,也是对企业自身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