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22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2700元; 4.剖宫产的4600元。 三、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顺产1100元,阴式手术产1350元,剖宫产2300元): 1.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 2.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补充:男职工自2020医疗年度起,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免责期政策按照《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执行) 男职工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前款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男职工配偶在居民医疗保险已报销的,不再重复享受待遇。 四、其他医疗费用。 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据实报销。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退休后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应当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引、流产。未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引、流产及做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予报销;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并发症不予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