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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怎么申领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山水
  1楼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发表于 2021-3-1 14: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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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怎么申领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怎么申领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发布日期:2020-04-14 09:11浏览次数:75次

答: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亲属在应5日内报告管理单位(转入社区管理的向社区报告,未转社区的向原企业报告),管理单位于每月21日——次月12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

一、办理条件:企业退休(职)人员去世。

二、办理材料:(1)《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一式两份)。(2)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一式两份)。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每月21日—次月12日,离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有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并继承。材料齐全,即时办理;材料不全,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2、网上办理每月21日—次月12日,单位经办人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网址:/),进入单位业务—社会保险—退休管理模块,点击“离退休死亡待遇申领”,录入去世人员身份信息、亲属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信息,上传《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领取及个人帐户余额继承资格证明》,点击“下一步”推送经办机构审核完成。

四、待遇标准:

1、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费1000元;

3、当年度取暖费1700元(当年度已经发放取暖费的不再重发。)。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20个工作日资金到账。

六、能否代办:能。不需额外携带其他材料。

七、办理地点: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管理单位所属县区社保经办大厅。

八、联系电话:

市直:68967243     高新:88871625    历下:86962449     章丘:83230871    市中:82706559     长清:66580706 

槐荫:87956322     平阴:87890735    天桥:81608864     商河:84880128    历城:88066049     济阳:84238993

莱芜区:76210900   钢城区:75873127  莱芜高新区:7581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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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
  2楼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发表于 2021-3-1 15: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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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鲁人社办发〔201392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930日。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20117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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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
  3楼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发表于 2021-3-1 15: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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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2013]140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纳入统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二、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20117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其中,在职死亡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灵活从业参保人员,符合济劳社字[2003]2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发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五、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930日。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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