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保障中心、各管理单位:
按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9月1日(含)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享受我省原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即: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离休、建国前老工人死亡的,对其符合条件的遗属仍按原有相关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特此通知!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历城分中心退管科
2021年9月6日